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韻嘉 訴達代收人 吳麗珠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秀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3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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