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蕙敏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蕙敏因誣告等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9日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以104年度訴字第
485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