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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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590號
原 告 莊英傑
被 告 羅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