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590號
原   告  莊英傑
被   告  羅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