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永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747,078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3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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