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642號
原告 葉芳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