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同條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
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查獲時地│毒品名稱及數量│鑑定書字號│├──┼────────┼────────────┼────────────┤│1│94年10月5日21時│海洛因1包,淨重0.0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19日│││許,在臺北縣新莊││調科壹字第060010728號鑑│││市○○路385之1││定通知書1紙(見94年度毒│││號前││偵字第5904號卷第59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0.75公克,因鑑驗使用0.│94年10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022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報告1紙(報告編號CH/200││││728公克│5/A0339號,見94年度毒偵│││││字第5904號卷第65頁)│├──┼────────┼────────────┼────────────┤│2│95年5月25日0時│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84│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10日│││10分許,在臺北縣│公克│調科壹字第060012037號鑑│││新莊市○○路與公││定通知書1紙(見95年度毒│││園一路路口││偵字第3922號卷第54頁)│├──┼────────┼────────────┼────────────┤│3│95年7月3日由臺│海洛因1包,淨重0.2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灣臺北看守所函送│(聲請書誤載為1.299公克)│調科壹字第09523039240號│││││鑑定通知書1紙(見95年度│││││毒偵字第4695號卷第31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0.16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局95年6月2日管檢字第0950││││淨重0.169公克)│006087號鑑定書1份(見95│││││年度毒偵字第4695號卷第29│││││、30頁)│├──┼────────┼────────────┼────────────┤│4│95年11月7日16時│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0.58│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12日│││30分許,在臺北縣│公克│調科壹字第09523046130號│││新莊市○○路722││鑑定通知書1紙(見95年度│││號前││毒偵字第7631號卷第40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1.15公克,因鑑驗使用0.│95年11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011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1│報告1紙(報告編號CH/200││││39公克│6/B0543號,見95年度毒偵│││││字7631號卷第36頁)│├──┼────────┼────────────┼────────────┤│5│95年11月12日15時│海洛因8包,合計淨重0.94│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12日│││45分許,在臺北縣│公克│調科壹字第09523045590號│││樹林市○○街與樹││鑑定通知書1紙(見95年度│││德街口││毒偵字第7701號卷第43頁)│├──┼────────┼────────────┼────────────┤│6│95年11月18日18時│海洛因11包,合計淨重1.16│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24日│││許,在臺北縣新莊│公克│調科壹字第09523052240號│││市○○街○○○巷2││鑑定通知書1紙(見95年度│││號前││毒偵字第7843號卷第47頁)│├──┼────────┼────────────┼────────────┤│7│96年1月23日0時│海洛因1包,淨重0.0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6日│││50分許,在臺北縣││調科壹字第09623031560號││○○○鄉○○路○號││鑑定通知書1紙(見96年度│││前││毒偵字第955號卷第38頁)│├──┼────────┼────────────┼────────────┤│8│96年6月27日22時│海洛因7包,合計淨重0.62│法務部調查局96年8月13日│││30分許,在臺北縣│公克│調科壹字第09623061840號│││新莊市○○路516││鑑定通知書1紙(見96年度│││之42號前││毒偵字第4935號卷第47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克,因鑑驗使用0.025公│96年7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克,驗餘毛重0.675公克(│報告1紙(報告編號CH/200││││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675公│7/70496號,見96年度毒偵││││克)│字第4935號卷第49頁)│├──┼────────┼────────────┼────────────┤│9│97年1月25日18時│海洛因71包,合計淨重16.0│法務部調查局97年2月24日│││50分許,在臺北縣│8公克│調科壹字第09723010480號│││三重市○○街297││鑑定通知書1紙(見97年度│││巷1弄15號2樓││毒偵字第1272號卷第92頁)│├──┼────────┼────────────┼────────────┤│10│97年5月25日23時│海洛因1包,淨重1.663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50分許,在臺北縣│克,因鑑驗使用0.0020公克│中心97年6月5日航藥鑑字│││土城市○○街○巷│,驗餘淨重1.6610公克│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5號││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4889│││││號卷第80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076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中心97年6月5日航藥鑑字││││02公克,驗餘淨重0.0758公│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克│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4889│││││號卷第79頁)│├──┼────────┼────────────┼────────────┤│11│97年6月7日16時│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50分許,在臺北縣│重0.4公克,因鑑定使用0.0│中心97年6月30日航藥鑑字│││樹林市○○路125│002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3│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號4樓│998公克│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5157│││││號卷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