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他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聲他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他字第2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95年9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9日、同年10月2日、同年月16日所為之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Z0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從而未經前開裁決機關裁決之案件,即非該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自不得逕予聲明異議,此觀該辦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甲○○對於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95年9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9日、同年10月2日、同年月16日所為之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Z0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認異議人於95年8月23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3日、同年9月3日、同年8月31日、同年8月17日、同年9月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台一線時,有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以測速照相已多年未校正為由表示不服,而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交通違規案件,因係警填製竹市警交字第E00000
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E00000000、Z0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加以舉發,異議人不服,於96年3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固有聲明異議狀乙份及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是件通知單影本9份在卷足參。然查,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所有權人為異議人之父郁台慶,且舉發後尚未經車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辦理歸責駕駛人事宜,亦迄未經監理機關製開裁決處分書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6年3月29日竹監新字第0960002172號函附卷足參,是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目前尚未對本案作成裁決,足堪認定。從而,本件違規事件,既未經裁決機關裁決,即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異議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參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須於接到裁決書後始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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