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分別於民國94年1月10日、94年1月11日犯賭博、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1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12號),各判處罰金新臺幣四千元、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之罪(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42條第3項、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吳詩琳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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