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8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3日犯共同攜帶凶器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20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96年9月26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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