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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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某日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四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並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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