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94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第38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
96年6月2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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