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張國寶 相對人 曾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國寶、曾美珠寄發如附件之通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分別因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張國寶現設籍「臺中市○○區○○巷00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及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按該址寄送通知書,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件信封原本在卷為證。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曾美珠以「臺中市○里區○○路○○○巷○號」為住所寄送通知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件信封原本在卷為證﹔且相對人曾美珠現籍設臺中市○里區○○路○號(大里區戶政事務所)。由此可知相對人二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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