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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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