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陳仲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陳仲儀破產。
選任 李淑妃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伊高達新臺幣187,113,587元(執行費407,621+186,705,966=187,113,587)、美金278,08
4.18元本金及所屬利息、違約金債務,兩造進行多次協商未果,而相對人目前僅有附件所示資產,負債已逾資產甚鉅,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然其現有之財產仍足供構成破產財團及支付破產財團所需費用,而有破產之實益。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金額計算書(見本院卷第5至23頁),可知相對人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87,113,587元(執行費407,621+186,705,966=187,113,587)、美金278,084.18元本金及所屬利息、違約金債務。參以,另依相對人之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證物袋)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2月5日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及106年8月14日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日函(見本院卷第40-41、44-46、163-164頁)可知,其103及104年間均無所得,惟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及土地1筆( 公同 共有),當認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惟相對人之財產如上所述,顯示其雖已無力清償全部債務,但尚非全無資產可組成破產財團及支應破產程序費用。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堪認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許其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
四、復查,李淑妃律師為本院函請高雄律師公會薦舉,並有意願,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予選任之。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各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保單名稱│保單編號│投保始期│要保人│被保險人│解約金│├──┼─────┼──────┼────┼────┼────┼────┤│1│21世紀終身│0000000000│76/08/03│陳仲儀│陳仲儀│345,71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保單名稱│保單編號│投保始期│要保人│被保險人│解約金│├──┼─────┼──────┼────┼────┼────┼────┤│1│新光人壽百│Z000000000│68/06/02│陳仲儀│陳林○惠│185,276│││齡終身壽險││││││├──┼─────┼──────┼────┼────┼────┼────┤│2│新光人壽百│Z000000000│73/12/30│陳仲儀│陳仲儀│911,705│││齡終身壽險││││││├──┼─────┼──────┼────┼────┼────┼────┤│3│新光人壽福│Z0000000000│91/03/14│陳仲儀│陳○瑞│112,956│││樂50養老終││││││││身壽險││││││││││││││├──┴─────┴──────┴────┴────┴────┴────┤│││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保單名稱│保單編號│投保始期│要保人│被保險人│解約金│├──┼─────┼──────┼────┼────┼────┼────┤│1│ 松允 終身還│Z0000000000│78/12/31│陳仲儀│陳○吟│443,687│││本保險││││││├──┼─────┼──────┼────┼────┼────┼────┤│2│松柏終身保│Z0000000000│78/12/31│陳仲儀│陳○吟│627,134│││險││││││├──┼─────┼──────┼────┼────┼────┼────┤│3│松柏終身保│Z0000000000│78/12/31│陳仲儀│陳○汎│627,134│││險││││││├──┼─────┼──────┼────┼────┼────┼────┤│4│松允終身還│Z0000000000│78/12/31│陳仲儀│陳○汎│443,687│││本保險││││││├──┼─────┼──────┼────┼────┼────┼────┤│5│松柏終身保│Z0000000000│79/02/01│陳仲儀│陳○瑞│751,776│││險││││││├──┴─────┴──────┴────┴────┴────┴────┤│公同共有土地│├──┬─────────┬─────┬────────────────┤│編號│地號│面積│公同共有人││││(平方公尺)││├──┼─────────┼─────┼────────────────┤│1│高雄市○○區○○區│44.58│陳○、陳○伯、陳○伶、陳○豐、陳│││○○段432-1地號││○甫、陳仲儀、陳○花、陳○蕊、陳│││││○路、鄭陳○桂、陳○雪、陳○英、│││││羅陳○香、陳○仟、陳○陽、陳○宇│││││、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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