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受退去他人住宅之要求而仍滯留,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受退去他人住宅之要求而仍滯留,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