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鋒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鋒源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鋒源前經本院以其違反森林法第52條之罪嫌,犯嫌重大,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4月3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年5月24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