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莉婷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四)舉證釋明民國102年8月至104年7月間薪資額,倘此期間內有其他收入,請一併釋明。
(五)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或其他投資(如股票、債券、基金及黃金存摺等)。
(六)依聲請意旨所示,聲請人似已入不敷出,則不足之處如何支應,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