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14號原告 鄭佩倩 原告與被告 張皓銘謝武罃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裁定移送審理(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嗣原告於102年1月2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76,69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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