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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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呂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6年12月2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6年12月27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本金1,502,32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巿│ 仁和 ││507│建│77.08│全部││││││段│││││││├──┼───┼────┼──┼───┼─────┼─┼──────┼───────┼──────┤│002│嘉義縣│朴子巿│仁和││508│水│4.98│全部││││││段│││││││└──┴───┴────┴──┴───┴─────┴─┴──────┴───────┴──────┘┌─────────────────────────────────────────────────────────┐│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4│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住商用鋼│47.1│46.3│46.3│28.3││││16│陽台│15│平│全部│││││子巿小槺│子巿仁和│筋混凝土│0│1│1│0││││8.││.8│方││││││榔36之27│段507地│造四層樓││││││││02││6│公││││││號│號│房│││││││││││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