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宏名 被告 蕭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需再行補繳裁判費24,557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0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