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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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確認土地經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吳春重
吳卻 吳天月 再審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郭佩佩 律師再審被告定記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榮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經界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及同年10月3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又按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維持第二審判決者,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僅得對第三審判決為之(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276號、72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115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原告前對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於同年10月3日以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就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及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10頁民事聲請再審狀、本院卷第317頁公務電話紀錄),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揆之上開說明,此部分僅得對第三審判決為之,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自有未合,此部分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至再審原告另以發現如附表所示新證物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於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專屬於本院管轄,由本院另行依法裁判,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編號│再審原告主張之新證物│卷證索引│├──┼──────────────────┼──────┤│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存根(91使字│本院卷第64頁│││第0151號)││├──┼──────────────────┼──────┤│2│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存根附表(91│本院卷第66頁│││使字第0151號)││├──┼──────────────────┼──────┤│3│再審原告所稱系爭794地號土地歷史舊照│本院卷第68頁│││片││├──┼──────────────────┼──────┤│4│再審原告所稱系爭796地號土地歷史舊照│本院卷第69頁│││片││├──┼──────────────────┼──────┤│5│ 郭元益 大樓地下壹層平面圖、壹層平面圖│本院卷第71、│││(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9建字第032號建造│77頁(同本院│││執照)│卷第205頁)│├──┼──────────────────┼──────┤│6│樂揚建設士 林陽 明段住宅新建工程現況測│本院卷第72頁│││量圖(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8建0288號│(同本院卷第│││建造執照)│209頁)│├──┼──────────────────┼──────┤│7│樂揚建設士林 陽明 段住宅新建工程一層拆│本院卷第73頁│││除平面圖(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8建02│(同本院卷第│││88號建造執照)│210頁)│├──┼──────────────────┼──────┤│8│樂揚建設士林 陽明段 住宅新建工程全區配│本院卷第74頁│││置圖(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8建0288號│(同本院卷第│││建造執照)│208頁)│├──┼──────────────────┼──────┤│9│定記商行文林路商業大樓新建工程竣工圖│本院卷第75頁│││(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使字第151號使用│(同本院卷第│││執照)│207頁)│├──┼──────────────────┼──────┤│10│郭元益大樓(89)建字第032號竣工圖(│本院卷第70、│││含壹層平面圖)│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