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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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58號
原告 吳金展
被告 羅木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400元〔含虛擬道具輪迴碑石2件價額計78,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28日止(18天)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4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參照,計算式:4,000元×18/30=2,400元)、違約金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