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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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60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王珈云

訴訟代理人 鍾育儒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列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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