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60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王珈云
訴訟代理人 鍾育儒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列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