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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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桂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龔群文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112年度岡簡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被上訴人所有高雄市○○區○路段0000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為其一年之權利價值,且以七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鄰地通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08元【計算式:申報地價448元×面積700平方公尺×4%×7年=87,808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8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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