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聲字第76號
法定代理人  羅森松
相 對 人  廖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後,本院民國100年
度司執字第85063號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
100年中簡字第24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裁判確定
、撤回、和解)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29號、91年台抗字第111號
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
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5063號給付薪資
強制執行事件。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5063號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
件目前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現由本院台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87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
之訴卷宗查閱屬實,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所示,本院酌定擔保金額
時,僅能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不得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爰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19,778元,如停止執行未
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為其債權額119,778元按
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參以本案訴訟之訴
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
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之情
,認聲請人所應供之確實擔保金額共計以16,969元【計算式
:119,778元×5%×(2年+10/12)=16,969元,元以下4
捨5入】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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