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洪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叁佰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 陸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