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13號
法定代理人 王治政
訴訟代理人 葉永添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有關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尚未明瞭,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