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13號

原告永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政

訴訟代理人 葉永添

被告陽光綠意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有關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尚未明瞭,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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