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相關證據業經釐請,已無串證之虞,且聲請人居有定所,無逃亡之虞。又聲請人之女已往生,其後事之費用,尚須返家處理,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保證隨傳隨到。
二、查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9年4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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