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21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劉諺宸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劉諺宸並解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著有明文。再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且相當理由之認定無經嚴格證明而得百分之百確信為必要,倘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客觀形成相當的相信,認為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應認為即成立相當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涉嫌於民國105年4月17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前,酒後情緒激動大聲叫囂,稱某店家詐欺,經警員 葉羿貝陳坤玉 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請聲請人到派出所完成報案程序,詎聲請人以「你很屌嗎」等語辱罵警員,並持手機拍攝警員,影響警員執行職務,聲請人竟又以右手揮打警員葉羿貝之右手背,致警員葉羿貝右手背紅腫,警員葉羿貝、陳坤玉認聲請人已涉及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罪嫌,屬現行犯,遂依法將聲請人逮捕,業經證人葉羿貝、陳坤玉到庭 陳明 綦詳且互核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錄音錄影譯文各1份、現場錄影截圖照片2張、警員葉羿貝受傷照片1張在卷可稽,聲請人亦自承有對警員陳稱「你很屌嗎」等語,隨後即遭員警逮捕等事實,堪認警員依當時情狀,認聲請人為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之現行犯,顯具逮捕聲請人之相當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警員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逮捕聲請人,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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