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 劉樹賢 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康賢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勞訴字第五四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鈞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傳喚證人 黃勵仁 作證,惟鈞院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之部分記載內容與證人黃勵仁之當庭證述不符,有核對更正筆錄之必要,而本件為公開審理案件,證人黃勵仁之證述,亦無關他人隱私與個資,不具隱蔽性,且前開筆錄之記載涉及本件爭點之攻防,為審理上之重要判斷依據,對聲請人顯有利害關係,為保障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瑋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