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李淳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伯涵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45萬1,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1,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鏡瑜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均在屏東縣內埔鄉)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1興義段297地號土地134.7523/1363,90088,876元2興義段336地號土地843.21全部3,9003,288,519元3早角段288地號土地2,060.07全部9001,854,063元4早角段288之1地號土地122.92全部900110,628元5早角段314地號土地6,275.95全部1,1006,903,545元6早角段319地號土地94.86全部1,100104,346元7早角段321地號土地1,619.09全部1,1001,780,999元8早角段322地號土地136.841/21,10075,262元9早角段329地號土地2,684.18全部1,1002,952,598元10早角段329之1地號土地2,684.19全部1,1002,952,609元11早角段330地號土地56.77全部1,10062,447元12早角段332地號土地8,598.37全部1,1009,458,207元13早角段351地號土地7,108.56全部1,1007,819,416元合計37,451,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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