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監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信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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