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5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珮辰
送達代收人 葉庭吟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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