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朝枝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朝枝(綽號「 阿金 」、「金老大」)基於運輸第四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底某日,以前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事畢後再給付100萬元後謝之代價,委託麟山鼻漁港籍動力舢舨龍坤號(船舶統一編號:
CTS-000000號,下稱龍坤號)之船主 沈春長 (已歿,業經另案不起訴處分確定),至海上接駁一批貨物,而因沈春長不諳如何閱讀衛星圖及操作衛星導航設備,且其因糖尿病不良於行,被告遂建議再招攬通曉操作衛星導航設備之 黃瑞斌 加入,並由被告與黃瑞斌約定以15萬元為報酬(黃瑞斌涉犯運輸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沈春長遂於105年7月3、4日邀集其子 沈龍輝 一同出海(沈龍輝涉犯運輸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黃瑞斌、沈龍輝、沈春長雖知悉毒品常經海上掩人耳目而運送,且於出海前即約妥如遭警查獲須謊稱出海釣魚,存有避免出海目的遭警查悉曝光之意圖,而預見所受託運輸者可能為毒品,仍與被告基於縱使所運輸者為毒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聯絡,先購置衛星導航設備1組設置於龍坤號上後,由沈春長於105年7月4日下午4時55分許,駕駛龍坤號帶同沈龍輝、黃瑞斌自新北市石門區石門漁港出海,出海後,即換由黃瑞斌掌舵,並由其操作龍坤號上所設置之衛星導航設備,而於同日晚間7時許,駕駛至被告所預先告知之位置等待(即北緯25度24分、東經121度23分左右,距我國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9.114浬,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下稱接貨地點)。後於同日晚間10時許,有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駕駛不詳船舶到達接貨地點,黃瑞斌即駕駛龍坤號靠近該不詳船舶,並由沈龍輝以繩索連接2船後,由該不詳船舶上之男子,把25包以黃色麻布袋裝,每包約25公斤,成分包括第四級毒品麻黃(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以下統稱麻黃類毒品】之毒品接續投擲至龍坤號上。黃瑞斌見上開25包毒品接運完畢,即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駕駛龍坤號將上開25包毒品運輸至新北市石門區麟山鼻附近海域(約為北緯25.28571度、東經121.51355度),並與沈龍輝合力,將所接駁之上開毒品逐一接續丟擲給在該處岸上接應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丟擲完第13包後,沈春長3人因見海巡人員接近查緝,遂立即停止投擲,駕駛龍坤號離開現場,黃瑞斌見狀即提議拋棄龍坤號上之剩餘12包毒品,遂與沈龍輝將剩餘12包毒品投棄海中。嗣後因海巡人員及漁民打撈起黃瑞斌、沈春長所丟棄貨物中之2包扣案,經鑑驗檢出麻黃類毒品(總驗餘淨重50000.51公克),而由警方循線拘提黃瑞斌、沈龍輝、沈春長3人,並經沈春長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邱朝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年4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卷第271頁),被告既已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死亡,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744號),與起訴部分雖屬同一事實,然本件既經諭知不受理,則該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件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第四級毒品2包(均含外包裝│1.成分包括第四級毒品麻黃、氯│││之透明塑膠袋及黃色麻布袋)│麻黃、氯假麻黃││││2.驗前總毛重50595.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0001.76公克、驗餘總││││淨重50000.51公克││││3.第四級毒品2包均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判決沒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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