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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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佑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80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54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80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該扣案白色粉末1包(淨重0.540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538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97年3月6日航藥鑑字第097125
9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復參以現今毒品鑑定方法中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最準確,故應以之為最後確認之依據,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
3月1日(83)北總內字第135號函旨可參,參以上開扣案物之鑑定方法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之,亦有該鑑定書所載鑑定方法可稽,是上開鑑定結果應屬可信,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又其經送鑑定,經鑑定執行機關取樣0.0020公克並已用罄,亦經載明於上揭鑑定書內,是該取樣用罄0.0020公克部分,客觀上堪認業已滅失,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諭知沒收銷燬時,自應扣除業已滅失部分後而為宣告,從而聲請意旨聲請就扣案第一級毒品之全數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
0號函文可參,則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