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2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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