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薪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薪富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顧毒品氾濫將戕害民眾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亦無視我國對禁絕毒品所採取之堅定立場,率爾為本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非可取,又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素行亦難謂良好;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另斟酌被告幫助施用毒品之種類、數量,兼衡被告職業為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所有供其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吸食器,並未扣案,本院衡以該物品之價值甚微,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