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曜威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受刑人即被告 張惇婷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曜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惇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張曜威(下稱具保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偵查中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10,000元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該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5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並與他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案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次查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受刑人屆時到案執行,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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