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25號附民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曾柏 諭附民被告 盧世晟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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