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 徐榮澤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語璇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查,本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屬非財產權之非訟事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屬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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