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屏東縣長治鄉德協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1,16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3800×(89.45+50.33)=531,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