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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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呂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英芳於93年01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39,062元
98年2月15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79,176元
98年5月2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