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557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佳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佳頴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佳頴案發時領有合格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為憑(見警卷第43頁),對此規定難諉為不知,依法負有注意義務,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乙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當時,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行經肇事路口時,卻未注意禮讓於上開路段直行之告訴人車輛先行,即貿然右轉,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而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並致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踝部擦傷、左側足部擦傷、左側足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3頁),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致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雖有意賠償告訴人,惟經本院安排調解,因被告與告訴人對調解金額之認知仍有差距,致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使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未能獲得彌補;兼衡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暨被告前無犯罪前科之品行、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華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6號

  被   告 李佳頴(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頴於民國111年2月1日12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段○○○○○○路段000號與無名路之交岔路口,欲右轉無名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禮讓直行車即貿然右轉,適 李欣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一段北向南行駛至此,2車發生碰撞,致李欣璊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踝部擦傷、左側足部擦傷、左側足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二、案經李欣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李佳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李欣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

  ㈣高雄市立岡山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廖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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