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
債權人 謝蒲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瑞慶 、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 鄭昭惠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陳若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瑞慶、鄭昭惠、陳若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