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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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請人  黃雅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41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已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民國112年1月11日之裁定代替決議、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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