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四八一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以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四八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其後於簡式審判程式中對於本案犯案之動機部分,有所辯解,由於事涉量刑之標準,且被告另請求傳喚相關證人到庭作證,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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