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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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郭中方
上 訴 人 許麗卿
被 上訴人 駱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