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楊江圳
楊莫美珠 被告 夏志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