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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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大慶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君 被告 陳阿明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耿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