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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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黃文崇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6年7月3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公訴人準備如下事項:⑴特定起訴被告3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次時間、地點、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數量、共犯關係及其證據。⑵起訴書提及被告乙○○及甲○○均有於93年9月24日,在台中縣東勢鎮某友人處,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丁○○之犯行,究竟係指同一事實?或起訴不同之事實?被告2人係個別單獨犯之,抑或有共犯關係?請公訴人當庭表示意見。⑶扣案物分別係何人所有?據以證明何被告犯何罪?請公訴人當庭表示意見。⑷以上均請公訴人以書面方式當庭提出意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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